衡水市排水管理处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公告
广大排水户: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规定,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书。尚未办理的排水户应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已过期的,应申请更换排水许可证。 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须在市政务中心水务窗口申请办理。 二、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排水许可证已过期的,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到市政务中心水务窗口申请更换排水许可证。 三、排水户自接到本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排水许可证或逾期未更换继续排放污水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取消排水户排水资格,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并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疑问,排水户可向市政务中心水务窗口咨询,咨询电话为:2065189 衡水市排水管理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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