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设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安平县工业园区项目建设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一、县政府按每亩地价12.5万元的基本价格出让给入驻企业,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安平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二、对入驻企业开工建设的城市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免征,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入驻企业按中共安平县委、安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安发【2008】4号文件精神,享受新上项目奖,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下同)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资金100万元。 四、入驻企业交清地价款后,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为入驻企业办清建设开工所需的各种手续(证件)。 五、入驻企业生产经营者愿意在县城落户的,可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协助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一律按城镇居民对待。 六、入驻企业属于乡镇引进的,按照“安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安发【2008】8号文件精神,乡镇享受相关税收奖励政策。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工业园区土地使用管理,保障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平县工业园区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土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符合工业园区总体建设规划要求,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并对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不得擅自与村委会、承包户签订租赁协议,不得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否则,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处以罚款。已建成建筑物的,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第五条法院、检察院和建设、国土、环保、监察、公安、广播、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对工业园区内违法违规用地的联合查处机制,并做好案件移送交接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原则,对违法违规案件按有关法律处罚、拆除到位。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乡镇引资项目符合入驻条件的全部在工业园区落地。其他项目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创业辅导基地集中安排用地。 第七条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符合用地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批准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将土地出让给使用者。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应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施工建设。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依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工业园区内企业所占土地必须经营10年以上方可转让、出租;土地转让、出租必须经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期间,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力和义务,由出租方或者抵押方负责履行。 第十一条工业园区地内土地纠纷和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关键词:工业 项目 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