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展年度考核补充奖励办法
中共安平县委 安平县人民政府 工业发展年度考核补充奖励办法 为加快全县工业发展步伐,进一步引导鼓励广大企业在引进设备、引进人才、企业上市及统计等方面实现新突破,推动全县经济实现新跨越,根据我县工业发展实际,对《工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安发〔2011〕2号文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奖 1、奖励办法 县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元,对全县重点扶持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给予补贴。引进的国外设备,经有关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能够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且为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免税产品,除享受国家进口设备税前抵扣增值税优惠政策外,县财政给予企业设备合同价格10%的资金补贴;引进的国内设备,经有关部门组织论证认定后,具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符合《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且为《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产品,县财政给予企业设备合同价格5%的资金补贴。 2、认定细则 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县内注册企业需提供合同、形式发票、海关报关凭证、发改委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合资企业从国外直接购买的设备,需提供合同、形式发票、海关报关凭证、发改委核发的免税确认书;引进国内先进设备,企业需提供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 二、企业上市奖 企业(含工业、农业企业)列入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协议,已完成企业资产评估、审计和进行企业效益整理,完成上市前辅导,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主板、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申请并获得受理,全部完成以上工作的补贴3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实现上市的,奖励50万元。 三、引进人才奖 1、奖励办法 企业引进的国内外大企业骨干人才,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及工程专家,在我县企业工作超过一年并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除享受企业正常工资待遇外,县财政每月直接补贴500—1000元(硕士、博士直接补贴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并无偿提供周转住房。 2、认定细则 企业引进的管理人才,必须在国有企业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科研院校担任过中层领导职务,工作经历在5年以上;为所在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升(企业上交税金和实现利润分别比上年度提高10%以上)。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专家,必须是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特殊人才,在我县项目建设、企业管理、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过程中起到骨干作用,或在企业研发产品、获得发明专利经省以上技术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企业上交税金和实现利润分别比上年度提高10%以上)。 四、企业入统补助 对入统企业的专职统计人员如实及时上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统计局提供名单,县财政给予每月100元补助。 五、科技创新奖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已批量生产并投入市场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 六、重点扶持行业百家企业 1、评选原则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企业巨人,推动全县工业经济调结构、转方式,更好地建设经济强县,县委、县政府决定筛选百家工业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所指企业是指在安平县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丝网、汽配、滤材滤器、装备制造、卫浴、鬃尾等行业,涵盖全部入驻县工业园东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 2、评选标准 ①规模、贡献较大。产值、利税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企业。 ②装备技术领先。企业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地位,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 ③安全节能环保。近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排放达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符合全县节能减排标准。 ④企业信用良好。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行业责任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合同守信用,未发生偷漏税及拖欠员工工资等问题。 3、享有政策 优先享有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补贴,在融资、水电、供地、人才等方面优先扶持,在参展参会、品牌创建、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跑办中给予一定专项资金奖励。 4、管理监督 ①县发改局负责对重点扶持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及时传导政策,密切关注其发展动态,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总结分析并定期汇总报告。 ②列入名单的企业如发展缓慢或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研究通过后,从重点扶持企业名单中予以除名。 ③被扶持企业要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④重点扶持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实行有出有进,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七、办法说明 1、本补充奖励办法的各项奖励由企业据实申报,县发改局、工信局汇总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人社局、科技局、审计局、监察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确认。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补充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工业考核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变化部分,仍按照安发〔2011〕2号文件执 |
关键词:工业 考核 奖励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