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实行新的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从2月份起,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始实行新的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的使用管理,从具体标准、报销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省内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级800元、厅级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310元限额标准执行。省外住宿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分职级、分地区限额标准执行。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市所属县(市)和市远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80元,到市所属县(市)和市远郊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
关键词:机关 差旅费 管理办法 出差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