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安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双违”)行为,依法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衡水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安平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土地私下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方式非法买卖、租赁、抵押、流转土地等交易行为,一律无效,县委县政府不予认可,法律法规不予保护。 二、严厉打击各类土地非法交易和使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土地买卖双方,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乡镇政府或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公安局、检察院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起到打击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涉及到党员干部参与违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建设的,纪委监委将按照党政纪处分条例进行严肃追责。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是县政府确定的我县唯一的土地储备机构,任何土地收储行为必须在县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未经县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土地,一律不予报批。 四、任何非法交易的土地,如果列入县政府征收计划,只针对合法的原土地权益人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现行土地区片价格执行。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五、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及非法土地交易行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均负有监管职能,不得为非法交易行为出具任何证明或手续,一经发现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安平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大队进行强制拆除。 七、对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交易且拒不改正、拒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公安局110 检察院7524939 纪委监委752234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8066265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12319 安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
关键词:安平,打击违法用地 违法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