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罚没物资管理处置管理办法
安政函〔2013〕37号 安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平县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办法》的函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安平县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罚没物资的完好率、变现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河北省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平区域内的国家司法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罚没物资管理、处理应当遵循财政管理“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拍卖、统一处置、收入统一上缴财政,及公开透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得擅自变价处理罚没物资,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资。 第五条安平县实行单位执法人员执收,财政委托单位仓库保管,财政集中处置三分离制度。 第六条单位指定专人(报财政备案)做为罚没物资保管员,对接管的罚没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并上报财政局,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物资被盗、损毁或变质。 第七条各执法单位必须建好罚没物资台账,完善进出库手续,对于擅自处理库存罚没物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八条在案件办结或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单位要填写《罚没物资登记表》并提出罚没物资处理意见,报财政非税机构审批后统一处理。 第九条经调查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或采取强制措施时间届满的,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没收的物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发还暂扣物资并收回开具的《河北省暂扣物资专用票据》。 第十条罚没物资的处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罚没物资的不同特征,采取拍卖、销毁或者做相应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非税管理机构批准,在财政派员监督下,按规定及时依法处理。 (一)鲜活或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 第十二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 (二)可消除伪造产地、伪造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对拟拍卖的物资,财政非税管理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小额的物品,可由有经营权的经营者收购。 第十五条各执法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将罚没物资的变价款全部及时的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 第十六条销毁罚没物资的,由执法机关组织,财政审批派员监销。做好销毁记录,注明时间、地点、方式、物资品名、数量以及执行人等,还要进行拍照、摄像做影像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处理完毕,各执法单位及时将罚没物资处理的相关单据、凭证、记录立卷,并归入行政处罚副卷。 第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三)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13年10月10号 |
关键词:安平 |
相关新闻
• | 安平镇中心校 |
• | 安平中学 |
• | 安平县北郭中学 |
• | 安平县第二实验小学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