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分工 (一)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挥和调度工作,并组织召开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专题会议,讨论解决全县征收补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和突出争议问题。 (二)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及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并负责全县房屋征收政策制定、落实房屋征收程序和具体征收监督指导工作。 (三)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1.根据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县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成立的安平县各片区房屋征收指挥部,为各自片区内房屋征收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各自片区内的房屋及土地征收工作。 2、各乡镇政府为各自辖区内新民居建设、城中村改造、农用地征收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实施主体。 3、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林业局是集体建设用地之外的农用地、林地、三类地等管理及地上物征收的责任主体。 (四)县房征办会同县物价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土地、地上物的评估机构。 (五)县法院依法提前介入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支持和强制执行工作。 (六)县住建局为违章违法建筑查处单位,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违章、违法建筑的清理和查处。 (七)县国土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外违章、违法占地建筑的清理和查处。 (八)县监察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程监督。 (九)县审计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全程审计工作。 (十)县信访局、县维稳办、县综治办负责征收工作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县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宣传部、电视台、发改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和协助全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 (一)对于征收过程中合理合法的诉求,由房征办和所在片区指挥部负责,按照我县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迁。 (二)对于征收过程中合理不合法的诉求,由各片区指挥部专题研究,并报县政府决定。 (三)对于征收过程中不合理合法的诉求,县法院依法裁决并强制执行。 (四)对于征收过程中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以及产权不明确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县住建局、国土局、水务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房屋征收工作由各片区指挥部总负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房屋征收片区按照县规委会确定征收范围,对征收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分户调查、核量汇总,保留影像证据资料,将相关资料报县房征办备案留存。 2、房屋征收片区按照《安平县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安政〔2011〕14号)和《安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充规定》(安政〔2011〕47号),制定各自片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细则,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片区进行修改完善,县房征办审核并备案。 3、房屋征收片区会同县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并报房征办审核备案。 4、县房征办将上述材料汇总后,提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5、征收动员。征收片区要做好征收动员工作,并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逐户发放并进行张贴。县电视台要进行跟踪报道,扩大宣传。 6、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征收片区范围内停止一切新建、改扩建活动和土地、房产抵押以及项目审批、企业注册等活动。县住建局、国土局、发改局、工商局、环保局负责。 7、房屋征收实施主体与被征收户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四、依法强制执行工作程序 因极少数被征收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征收的,为了维护大多数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由征收实施主体或被征收户代表作为多数被征收户代表,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县法院依法裁判,并强制执行。 需向县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县政府相关征收文件 2、身份或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4、征收谈话笔录 5、资产评估报告 6、安置补偿方案 7、补偿资金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五、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各房屋征收片区、各乡镇、各部门以及各相关人员,要依法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能,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县房征办、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要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各个环节的监督,确保补偿资金合理使用,确保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 2、县房征办负责监督各个片区征收补偿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行为。 3、县财政局负责和保障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拨付,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 4、县审计局负责监督是否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5、县监察局负责对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6、各乡镇要成立专门机构,对城中村改造、新民居建设和农用地征收,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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