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霸州一男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7年1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文才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郑文才,男,汉族,初中文化,1955年4月19日生,身份证号:23012419550419071X,户籍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胜利街二委四组,案发前住霸州市胜芳镇晶鑫玻璃厂门卫室,曾于2001年2次因法轮功问题被黑龙江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被单位开除。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文才在霸州市胜芳镇晶鑫玻璃厂宿舍内利用电脑、打印设备制作“法轮功”书籍、刊物等,并且到处传播。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电脑2台,打印机6台,塑封机一台,用于装订的切纸机、切纸刀、书钉等物品,书皮打印纸677张,A4喷墨打印封面纸l30张,A5打印纸60张,打印墨水27瓶,法轮功书籍《精进要旨》4册,《洪吟》4册,《法论大法》新经文6册,《转法轮》3册,《转法论法解》1册,《转法论卷二》1册,《明慧周刊》37册,《法轮功宣传册》38册,《法轮大法新经文》6册, 《法轮大法各地讲法》11册,《法轮大法世界各地讲法》26册。未装订的《九评共产党》封皮80张,《九评共产党》书页110页,《中共高官落马内幕》书页19张,《洪吟》书页137页,半成品法轮功书籍封皮39张,法轮功光盘封皮289页,彩页不干胶传单40页,标语胶版3张,法轮功标语小横条45张,法轮功传单单页155张,法轮功光盘122张,李洪志照片15张,A4法轮功年历45张, A5法轮功年历16张。 法院认为:被告郑文才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非法持有大量法轮功反动书刊、传单、标语,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郑文才曾因坚持法轮功立场,参与散发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如上判决。郑文才及其家属表示不上诉。(知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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